- 时间: 2025-01-23 10:15
杨心传会计师专栏
从政府手中要回退税
案例如下:
2024年2月,Y和Z申报2023年夫妻合报个人税。由于Y在纽约政府供职,而Z则长期任职于上海的投资公司,其所得(约30万美元)并不需要在纽约州交税,因此他们在纽约州申报夫妻分报(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Y 报的是NY IT-201(Resident)而Z报的是IT-203(Non-resident),由于其所得无需付纽约州税,因此既不欠税也无退税。而Y则于3月初顺利收到纽约州退税(约2千元)。
为Y&Z报税的CPA办公室用的是Proseries软件(Inuit开发),其特点之一是如果夫妻在联邦(1040表)合报,那么纽约州(IT-201表)也应该合报,如果纽约州变成夫妻分报,则无法电子申报(E-filing),因为在软件系统中,Taxpayer的报税状态必须“相符”(match),如果联邦的E-filing状态是married filing jointly,而在纽约州的E-filing状态是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那么Taxpayer就无法完成纽约州的E-filing,而需用Paper filing(纸寄税表)。
一场潜伏的危机被孕育了—CPA办公室助理一般在准备联邦税表(1040)时,都会“习惯”性地标上州税表(纽约)也作为电子申报(E-filing),但Y&Z的特殊背景决定了他(她)们只能在联邦合报而在州分报,因此2024年2月底Y&Z的联邦电子报税发出,E-filing的状态(Status)显示EF Accepted,但是纽约州合报的E-filing状态依然显示“待发”或Outstanding,这颗“定时炸弹”并没有被及时发现排除。2024年4月15日深夜,Y&Z报税的CPA办公室赶在午夜12点前发出所有“待发”客户的电子申报,于是“事故”发生了,被授权的一位助理“无意”中(accidentally)触动了“扳机”,发出了Y&Z“待发”的纽约州合报税表,由于在这份合报税表(IT-201)中,Z作为纽约州居民,他的30万美元在上海投资公司的收入全部被征税,因此E-filing被纽约州接受的同时,Y&Z的联名银行账户被取走1万3千5百元。2024年4月16日Y知会CPA办公室,质问为何账户被取走一大笔钱,CPA办公室这时才意识到一时的疏忽(没有及时把Y&Z纽约州的E-filing check拿掉)竟铸成大错。
钱已经被政府收走,如今想要取回,好比老虎嘴里拔牙,谈何容易。4月17日好不容易打通纽约州财税局退税应付款部门,得到的答复竟是Y&Z已于4月15日电子发送合报,任何4月15日(2023年报税截止日)后的更改都不会接受。看来政府是振振有词赖账,Y&Z要吃这个“哑巴亏”了。
情急之下,CPA办公室只能给纽约州财税局写信,声明Y&Z虽然在联邦合报,但在纽约是分报,并已在2月底分别完成,Y并且于3月初收到退税据理力争。
Y&Z于6月份收到纽约州税务局的回信,政府“判定”Y&Z2023年在纽约州的报税状态(Filing status)是“合报”(以4月15日为准),现在想再“改”(Amend)为分报,州税法规不允许(纽约州不允许夫妻分报者在截至日后再修改为其他报税状态),叫CPA办公室看了后目瞪口呆。
1万3千5百元是一笔大数,CPA办公室也赔不起,于是再次写信,“陈情”纽约州税务局Y&Z2023年的分报不是更改,“合报”只是错误,希望予以“纠正”。
信寄出后Y几次来信催促,CPA办公室都以州税务局事务繁忙推托,直到感恩节前只得再次打给税务局,得到的答复是11月25日Y&Z会收到税务局的信(怎么这么巧,已经等了5个月都没有来信,一打电话就发信了呢?),信中会要求Y&Z取得国税局的Redetermination(听上去又是无理要求)。11月29日Y转来信,以下是纽约州税务局(关于Y&Z2023送交夫妻分报无效的)要求:“If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allowed you to change your original filing status for tax year 2023, please submit a copy of the federal REDETERMINATION letter to the following address…”显然这是在找“挡箭牌”(Shield),把责任推给国税局,把水“搅浑”(明明没有修改申报状态,还是坚持Y&Z修改了报税状态),让CPA办公室感到十分的气愤与无奈。
为了不赔这笔“冤枉钱”,CPA只好再次给纽约州税务局打电话,先打到Billing(应收款)部门某官员表示你这个case必须找国税局redetermination,CPA质问需要国税局“重新界定”什么呢?答复是“界定”Y&Z的报税状态(联邦合报但纽约州分报),国税局怎么会出这种信呢(这不是诚心刁难吗?)于是CPA要求转到Resolution unit(这是纽约州税务局决定能否进行调整的“权威”机构)。Resolution unit的“判官”告诉CPA有三条路可供选择:1)联系国税局出具“重新界定”(报税状态)“证明信”;2)去纽约州税务局仲调处(Bureau of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Request for Conciliation Conference”;3)上诉(Appeal),填TA-100 Petition。CPA掂量着这三条路恐怕都走不通,于是联想到不如向“判官”证明Y&Z合报税表中Z的收入来自中国,在纽约州是不需要上税的。“判官”审视了2023Z的W-2,注意到Z自2018年起,一直在香港及上海工作,她的立场开始松动。CPA趁热打铁,请她核实Y&Z首次分报电子发送时间,确实在错误地发出合报之前。她随即向她的上司(Supervisor)报告了她的“发现”,请求“重审”此案。15分钟之后Supervisor发回信息给她,同意了她的请求,对此案作出调整(Account adjustment),并承认是之前的Supervisor作出了“误判”。答应尽快寄出退税。
此案至此终于告一段落,得到的教训是与政府打交道时必须慎之又慎,一不小心就会被政府抓住小辫子,你想让政府纠正错误(因你而起)那是难上加难,因为大部分“官员”都是随波逐流,能“拨乱反正”者纯属“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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