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讯】3月3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其间发布了4起中国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的典型意义说明,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侮辱人格的,属于家庭暴力。中国最高法还表示,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将面临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合香港中通社、中新社报道,202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3月3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

其间发布了4起中国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中,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经常酒后无故谩骂赵某。外出打麻将后,也经常因为输钱心情不好,侮辱、诋毁赵某。赵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庭审中,张某多次发表“女人不打不骂不听话”等错误言论,对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长期辱骂赵某的事实予以认可。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本案庭审中,张某自认其几乎每天都在辱骂赵某,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亦证明张某长期对赵某实施辱骂和言语恐吓,可以认定张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赵某要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故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令张某支付赵某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另外,“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的典型意义说明,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属于家庭暴力;“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的典型意义说明,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属于家庭暴力;“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司法拘留案”的典型意义说明,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施暴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将面临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首先,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国法院坚持当判则判,绝不“和稀泥”,及时、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其次,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加害人要承担向受害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过错方,中国法院会根据加害人的过错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

第四,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中国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也就是说,实施家庭暴力对加害人争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诉求是不利因素。

此外,如果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构成故意伤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