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讯】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特区政府3月23日刊宪,公布《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并于同日生效。

根据宪报,现时实施细则第2(3)条,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或警务人员,可按照附表3所订,行使以下方面的权力: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的财产。新修订增加了“海关人员”,换言之海关亦获赋权作相关指令。

根据现行第2(5)条,保安局局长及警务处处长,可按照附表5所订,行使以下方面的权力: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外国及台湾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动提供资料。新修订废除“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外国及台湾代理人”,代以“境外政治性组织及境外势力代理人”。

另外,修订新增了“不遵从提供密码等要求属犯罪”,指明警务人员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该警员提供电子设备所需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任何人如没有遵从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1年;任何人如作出虚假陈述也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3年。

《修订细则》由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制定。政府发言人强调,制定《修订细则》符合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以及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修订细则》只是对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案件时的权力及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作出完善。《修订细则》所作的规定严谨,具体地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相关执法机构可行使的权力;《修订细则》的多项措施设有由司法机关把关的机制,以确保执法人员在执行各项措施时,既能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也能同时按香港国安法第4条及第5条的要求,充分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

发言人指出,《修订细则》中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订立的罪行,都是参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见的同类罪行,清楚界定各项罪行元素,及就犯罪意图、例外情况或免责辩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奉公守法的人不会误堕法网。《修订细则》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

特区政府已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及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提出,于24日举行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员介绍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