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 2024-11-20 23:06
【侨报讯】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立法会11月20日三读通过《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赋权病患定下预设医疗指示,可指明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时,拒绝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
草案主要包括“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两个部分。预设医疗指示的订立人可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决定时,指明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而该情况亦符合相关指令的指明先决条件下,则不得对其施以其所指明的维持生命治疗。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则指示当某人处于心肺停顿状况时不对该人施行心肺复苏术的文书。两者均是采取“慎入易出”作原则。
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指,今次立法工作标志着香港晚期照顾服务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让晚期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旅程,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他强调,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拒绝维持生命治疗不等同于安乐死,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预设医疗指示的目的是在于照顾病人最佳利益,让病人自然死亡,是合乎伦理及法律的做法。
卢宠茂介绍,会预留18个月准备期,让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团体有充足时间更新指引、记录和系统,并为前线人员提供必要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