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 2026-10-26 22:54
【侨报讯】中国商务部10月26日消息,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商务部研究起草了《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24日。
香港文汇报报道,《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到,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实施侵害中国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同时存在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者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成现实威胁情形的,适用本规定。
采取措施方面,文件指出,外国实体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中国商务部可以决定对相关外国实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是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二是限制或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三是限制或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四是限制或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五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六是其他必要的措施。
文件提到,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文件还设置了“申请豁免”: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被采取本规定第五条有关措施的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事实和理由,经同意可以与该外国实体进行相应的交易或者提供相关物项。
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周密表示,本次《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非凭空创设的全新制度。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规则载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也包含外贸场景下的商业秘密保密相关规定。不过,此前尚未出现过完全同类型的涉外专项规定。因此,该征求意见稿是在既有法治框架基础上的补充完善,属于预防性制度安排,重在对潜在风险提前提示,同时明确相关主体不得侵害中国合法权益。
周密认为,出台该文件的背景主要有两方面:第一,随着中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中外市场主体在贸易、投资领域的联系不断加深,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持续拓展,相关风险隐患随之显现,需要配套规则予以回应;第二,部分经济体已出台或实施有损公平竞争、损害中国企业正当利益的举措,给市场主体带来较大合规压力,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维护中方利益的现实需要。在知识产权各类保护客体当中,商业秘密本身边界相对模糊,跨国场景下的协同保护机制存在短板,这份征求意见稿意在搭建专门规则框架,后续还将在实践中持续优化调整,为中外主体开展公平合理的经贸往来提供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