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讯】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6月8日就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举行联席会议。特区政府的立法建议包括行政长官可发出证明书,认定某些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特区政府建议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附属法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属于“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若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或者国安条例第115条发出证明书,认定某些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该件案件即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一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就着那些作为而被调查、拘捕或者控告的罪行,即属于国安条例第7(d)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如果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并且在同一案件里就同一项作为而被控犯,或者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该项交替罪行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联席会议上表示,国安条例第7条订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四项:第一、香港国安法;第二、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三、国安条例所订的罪行,以及最后第四、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最后这项就是这次附属立法的重点。此外,司法机关尊重行政机关对于国家安全的评估与判断,无论是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是早已确立的普通法原则。

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联席会议上表示,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持续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附属法例不会改变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法律下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条文,亦无扩充“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定义,完全不涉及任何新订的刑事罪行、罚则或者执法权力。

在听取委员的意见后,特区政府将尽快敲定附属法例的条文,并就附属法例刊登宪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